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》和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》,防治大氣污染,改善環境質量,指導建設項目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工作,制定本標準。本標準規定了大氣環境影響評價的一般性原則、內容、工作程序、方法和要求。本標準適用于建設項目地新建或改、擴建工程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。區域和規劃的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可參照使用。本標準是對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》(HJ/T2.2-93)的*次修訂。主要修訂內容有:評價工作分級和評價范圍確定方法,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調查內容與要求,氣象觀測資料調查內容與要求,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方法及要求,環境影響預測推薦模式等。本標準自實施之日起,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大氣環境》(HJ/T 2.2-93)廢止。